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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香港]政府控時代廣場違契索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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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 由 Webmaster 周四 6月 19, 2008 7:19 am

指出租公共空間收費過高 15年涉款料逾千萬

【明報專訊】九倉旗下的銅鑼灣時代廣場,被指過去15年向使用地面廣場公共空間的活動舉辦者,每日收取2.8萬至12.4萬元的場地收費過高,屬未經授權利潤,違反《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》(下稱「契約」),律政司
日前代表屋宇署長入稟高等法院,要求九倉交代有關帳目的利潤以及賠償損失。單以廣場每月借出場地給第三者舉行一日展覽或活動粗略推算,15年來涉款保守估
計達2220萬元。

時代廣場:收費符合契約精神

律政司長黃仁龍
今次找來「師父」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親撰入稟狀。對於政府的行動,時代廣場發言人稱,一直以來並無多收「公共空間契約」所容許的費用,收費完全符合契約背後的精神。發言人又表示,這次訴訟正好突顯政府與公司之間對條文與細則的詮釋有差異,相信可通過法院就相關條文及細則作出最終的解釋。對於被指收費過高,時代廣場發言人解釋,借場收費並非營運上的收入途徑,純是收回借出場地的管理成本。

政府消息指出,發展局暫只就出租露天地面廣場舉辦展覽牟利部分訴諸法庭,至於九倉早前違規出租地方經營星巴克咖啡室部分的追討賠償工作,政府與九倉的談判工作未完成,但不排除稍後會再循法律途徑索償。時代廣場發言人早前已承認出租給星巴克是無心之失,願意與當局跟進此事。

星巴克事件不排除另索償

發展局發言人表示,今次的入稟狀已詳列政府觀點,事件將交由法庭處理。據入稟狀透露,九倉旗下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於1992年7月30日,與屋宇署長簽訂「契約」,被告願意撥出廣場地面的3017.708平方米作行人通道及靜態休閒活動之用,以換取讓九倉可獲額外的發展面積及地積比率。

入稟狀稱,「契約」的條文訂明可容許在公共空間搭建臨時設施作展覽之用,但舉辦活動前須先取得地政署長的書面同意;另外若舉辦活動者並非九倉本身,則九倉「只可(may only)向舉辦活動的第三者收取水電或相關設施及其他服務的費用」。

入稟狀指九倉自1993年起多次違反上述條文,向舉辦活動的第三者收取過高的費用,獲得未獲授權的費用。據九倉今年2月28日向屋宇署提交的信件顯示,九倉將該公共空間分為兩個地面廣場,週一至週四兩個場地的收費分別為2.8萬及4萬元,週五至週日的收費則分別為10萬及12.4萬元。屋宇署指出,九倉在上述信件中承認有關收費可能高出向第三者提供設施的使費。入稟狀續指出,屋宇署先後於上月9日及28日去信指被告公司違反「契約」,但被告公司拒絕確認,故當局興訟向九倉索償。

據本報粗略估計,若時代廣場每月的一個星期日,讓第三者使用收費為12萬元的地面廣場一次,即每年借出場地12次,每年收費144萬元,由1993年至今年5月止,保守估計共收取了2220萬元場地費用。

【案件編號﹕HCA1095/08】


香港地政署應該全面檢討, 過去多次發現地主與該署, 撥出一些公共作行人通道及靜態休閒活動之用換取讓可獲額外的

發展面積及地積比率的問題, 嘉亨灣事件大家忘了嗎?是否地政處權力過大或欠缺透明度呢... ...從中有沒有官員受賄呢

沒有的話為什麼十多二十年後才發現呢?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政府買地後批地作發展用途後, 是沒有政府官員積極地

監察和跟進的, 當中涉及太多利益問題, 民間傳聞:政府地政署
官員和發展商上下其手常公地賤賣,難度又是真的麼, 我們

政府要何時才能讓公眾釋疑呢?每次都是若干年後才發現問題, 政府人員薪金年年激增, 辦事能力又遲遲未能追趕上...

真讓人憂慮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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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 由 寧 周四 6月 19, 2008 10:16 am

時代廣場有人跟進
都係電台效應
如果吾係跟本冇人會做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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